最近,南太湖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銷售竊聽、竊照專業(yè)器材案件, 被告人鄒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有拘役五個月,緩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
兩名被告人的這波帶貨,把自己帶進了牢房。
案件經過:
鄒某和黃某原本生活并沒有交集,但出于想通過捷徑“賺點錢”的目的,二人很快通過網絡成為了上下家,從事起非法出售竊聽、竊照器材的勾當。
作為一個曾販賣過竊聽、竊照設備,被上海市閔行區(qū)人民法院判處過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的“老手”,鄒某“門道熟”“業(yè)務范圍廣”,自2018年起,便重操舊業(yè),在深圳某電子市場推銷竊聽、竊照設備。
2019年5月起,黃某分別用其丈夫、母親、弟弟的淘寶賬號注冊了三家淘寶店鋪出售正規(guī)拍攝器材,當遇到“有需求”的買家,黃某就引流客戶讓其添加微信,談妥竊聽、竊照設備型號及價格后,便由上家鄒某發(fā)貨。
被告人鄒某、黃某以上述方式向湖州李某等多名買家非法銷售竊聽、竊照設備共計40余臺,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余元。后案發(fā),兩人雙雙落網。
法院審理認為
被告人鄒某、黃某非法銷售竊聽、竊照專用器材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銷售竊聽、竊照專用器材罪。被告人鄒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被告人黃某犯罪后主動投案,系自首,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。被告人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黃某退繳違法所得,酌情從輕處罰。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五個月,緩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
?
非法銷售竊聽、竊照器材不僅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,且器材流入社會也會嚴重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,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,一經發(fā)現,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戶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,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條規(guī)定:非法生產、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、竊照專用器材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